在过去的两年里,他们没有得到加班费,公司要求他们签订一份“一次性合同”。6名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要近39万元加班费。目前,劳动仲裁尚未开庭,但员工却意外接到公司通知,今年1月,每人请假28天,只安排3天上班**假日广场公司。,公司称,人事部决定补足员工加班天数。律师认为,支付加班费是公司的法定义务,集中安排补休不能解除,昨天下午2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我遇到了益田假日广场地下停车场工程部办公室的几名员工。据董先生介绍,物业公司工程部主要从事设备维修,员工有30多人。益田假日广场自2008年8月开业以来,几乎每个人都被安排加班,有时甚至通宵加班。但除法定节假日领取三倍工资外,从未领取平日和周末加班费。目前,共有6人集体申请劳动仲裁。其中一人因合同期满辞职,另一人提出解除合同,剩下的四个人愿意留下来,一位员工说,去年11月底,公司不止一次对公司不支付加班费的问题提出意见,给员工施加了很大的压力,要求他们每月休息4天,我们决定集体委托律师向市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另一名员工夏先生说,根据委托律师的计算,公司应向其中6人支付近39万元的加班费。案件已受理,但尚未审理。见夏先生手里厚厚的一叠考勤卡,好几个月的出勤率都满了“我每天要加班一两个小时。有时我整个月都没有休息日。”夏先生说
在工程部办公室,我看到一张“2010年1月工程维修时间表”,上面显示,申请劳动仲裁的4名员工,1月份每人休息28天,其他员工则按照正常的时间表排班。根据去年12月的一份时间表,4名员工每人请了14天假,“按照时间表,我们去年12月请了14天假,但我们还是正常上班,不敢耽误一天的工作。”董先生说,12月31日下午,物业部周经理通知他们,1月份,他们要按时间表休补假,公司除了维持时间表外,没有就此出具正式文件,公司于2008年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合同相继到期后,公司要求工程部全体员工签订“包干合同”,将基本工资由2800元调整为1800元。不管员工是否加班,他们每月的工资是2800元。昨日下午,**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咨询了公司的律师,而我们可以选择给员工补假或支付加班工资”,该负责人表示,公司选择补假的方式来弥补员工的加班天数,补假期间员工的所有工资照常发放。本部门其他员工的加班天数也将以补假的形式予以补偿。并非针对这四名员工
弘文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认为,支付加班费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即使公司安排员工休28天的补假,公司也不能通过集中安排补假来免除这一义务,只能算带薪休假。除了正常支付工资外,之前的加班费也必须支付。”此外,公司要求员工签订“包干合同”。由于法律上没有“一次性工资”的概念,员工可以拒绝签订合同,即使他们已经签订了合同,合同也是无效的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