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日前下发通知,明确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产假从90天增至98天。市人保局相关人士昨天表示,国务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从去年4月28日起实施,在去年4月28日以后生产的女职工,如果按照90天休产假,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补足应享受的待遇。“通知”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此次下发的“通知”规定,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以下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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