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受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的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息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间。工伤事故发生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原工资”,计算方法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二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其次,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包括加班在内的总工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的计算办法,由省制定,所在地直辖市、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劳动者因工伤、职业病需要停业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停工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受伤职工评定残疾等级后,应当停止支付原待遇,依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六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二)原工资和福利待遇是指平均工资和福利受伤员工受伤前12个月的治疗。受伤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和福利待遇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若干疑难问题解答A.《工伤保险条例》中“原福利待遇”的表述应包括正常工作条件下的含义。因此,应尽可能反映劳动者真实、客观的工资水平。劳动者因休假较多、单位停产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在计算平均工资时扣除上述月份,确定停产期间的工资标准
上海市高级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研讨班纪要《中国第一人民法院调查借鉴》,因此,认为停工期间加班费应计入工资。他们倾向于认为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属于劳动者提供正常工作所获得的报酬,而加班费是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所获得的收入,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范畴,停工留薪期间不可能增加轮班。因此,停工留薪期间的原工资不应包括加班工资。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应当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降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标准的,“加班工资”部分应纳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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