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领取最低工资的劳动者,在遇到加班时,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职工有事请假若干天后,当月领取的工资水平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单位是否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外省市在沪单位打工者或退休人员再就业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吗?对于这些本市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作出了解答。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解释,按月领取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即最低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平均天数20·92天,再除以8小时,为小时加班工资基数。对于职工没有出全勤,单位扣除缺勤工资后,在出勤的工作日内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折算日工资,虽然当月职工领取工资时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但单位并没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有的用人单位若将加班工资一并计入最低工资,或用部分加班工资来抵充单位发给劳动者不足最低工资的标准,这种做法是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本市最低工资规定适用的范围是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包括单位使用的退休人员、企业内退人员、外省市从业人员、协保人员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帮工等,只要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其月最低工资均不得低于635元。
对于从事销售等工作的人员,单位发放月工资不足635元的做法,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每月也应该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预付工资。对于从业人员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而获得的津贴,单位应该另行支付,不计入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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