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宜春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7、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8、送达,现场领取。
三、宜春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的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工程项目勘察审查合格书和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盖好审查合格专用章的报告,无勘查单位的不需提供此项材料,如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等。](房屋建筑工程的装饰、幕墙等专项设计除外)
3、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全套蓝图纸质版(出图章、图审章)、电子版。](含工程结构和建筑节能计算书[工业厂房、市政、道路、管网项目等无计算书。])
4、中标通知书或直发包告知书、施工合同(需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与施工合同等材料中的人员为同一人。施工合同中金额应如实填写至申请表,不得四舍五入。监理合同工期覆盖施工合同工期。](需要监理的项目提供)
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此授权书与承诺书应为他们本人签字盖章(执业章)不得代签。]
6、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7、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此项用2018年质监安监注册表代替。]
8、现场踏勘意见、施工组织设计
9、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来不及提供的,提交符合要求的书面承诺书,承诺期为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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