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宜春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的办理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3、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
4、办公场所证明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学历证明)
8、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9、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0、改制、重组、分离等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11、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2、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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