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市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二、宜春市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报材料不齐全;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4、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5、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9、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10、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1、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2、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宜春市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办理地点
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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