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的组成由合营各方在章程中协商确定,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一方为董事长的,另一方为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是根据合营企业章程“企业发展”的规定,讨论和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计划、生产经营活动计划、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整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聘任及其职权和待遇。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合营企业职工的聘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利于合法经营。对于企业来说,要有一个详细的了解,才能有更深的了解。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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