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中方外方共同投资及经营管理,且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性合营企业,合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4、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企业的设立、经营以及终止等;均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概念。
5、合营企业必须由中外两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必须任政府的审批机关批准。
6、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国家的特殊规范。如可以从国际市场采购设备、原材料;直接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等等。有一定优越性。
7、外商资本、工业产权、人身权不受侵犯;所获利润在法律规定下汇出境外。
8、政府对合资企业发展过程中,在特定时代背景下所采取的一种扶持政策,如投资优惠、税收减免、原材料进口、产品出口、外汇使用等方面实行合理让利。
律师补充:
设立合营企业的一般程序是:立项、洽谈、签约、审批、登记、注册。中外合资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方提出,然后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签约;审批机关自接到各项应报文件后,于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合营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凭此批准证书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签发执照日即企业成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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