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由其父母负责,若父母已故或无监护能力,则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具体顺序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由其父母负责。若父母已故或无监护能力,则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如下: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2. 监护人如何产生:依据《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是指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依法具有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人。监护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监护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且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
其次,监护人需要具有监护人资格,即法律规定或者被授权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例如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最后,监护人需要具有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即具有保护被监护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能力,以及教育和培养被监护人的能力和意愿。
综上所述,监护人需要同时满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监护人资格和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条件。如果监护人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就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护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监护人资格和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条件。如果监护人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就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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