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人有争议处理:由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近亲中指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有关单位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亲属为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特殊程序审理,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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