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经济补偿金理应视为职工债权之一环。
面临公司破产之际,经济补偿金作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经济补偿金,实质上是指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之际,向其支付的经济赔偿金。
依据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在破产财产基本偿清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之后,将依循以下顺位进行资产清偿:
首先,破产主体应付未付的工资以及医疗补助、残障补贴等相关费用;
其次,对于应该划拨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需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也将予以优先偿还。
由此可见,即便在企业陷入破产困境之时,破产企业的经济补偿金仍被视为职工债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并在破产后清盘阶段予以优先考虑实施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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