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昆山某医院工作的陈强(化名)上班三年多,身兼保安、水电工以及夜间导医等多项工作,但是医院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该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2011年9月初,陈强从苏北到昆山打工,受雇于昆山某医院担任保安。因陈强有水电维修方面的技能,医院又让其担任水电维修工,并支付其每月700元的补贴。2012年7月后,医院考虑到陈强夜间值班,又让其兼任夜间导医。陈强高强度的劳动,医院却仅仅支付其每月400元加班费。陈强无奈申请了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对陈强的加班时间进行核算,并按照昆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判决医院支付陈强加班费差额25000余元。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员工加班的,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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