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解除是否是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生纠纷,如果是土地管理部门侵犯受让人利益的,是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二、土地转让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关于土地转让合同纠纷,如果您和对方可以协商解决的,建议您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商的,那么可以找您当地的村委会中设置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如果双方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您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会对纠纷做出判决。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
1、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2、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3、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4、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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