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法支付经济补偿
案件通过仲裁一审、二审解决。戏剧性的是,仲裁支持恢复劳动关系,一审改变了支付赔偿的判决,第二审变更判决,认为终止法定,驳回劳动者申请>P>>P:仲裁理由是劳动合同约定的职位为财务总监。a公司在未与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改变了刘的财务助理职位,并将刘的工资从10000元减至2000元,这是不合适的。此外,a公司认为刘不符合会计主管的条件和工作要求,但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评估和实际工作后刘仍不胜任会计主管的职位。因此,a公司要求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进行岗位调整。如果刘不同意,即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不应作为终止的理由。因此,本协会支持刘律师要求恢复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的主张。一审判决变更的原因是A公司应提供有关工作调动合理性的证据,并且工资调整应在合理范围内。公司表示,公司组织结构调整后,通知刘某转岗,并直接将其月薪从1万元调整至2000元,但公司在转岗过程中缺乏与刘某平等协商的程序,刘某没有遵守应有的诚信原则,但单方面通知了职位的变动,特别是刘的工资被不合理地削减。即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调整也是不合理的。目前,本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法院认为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但是,根据现有证据,刘也承认并听到了机构合并的消息,可以看出公司确实存在组织结构调整的事实。刘的原始立场并不存在,还有其他类似的立场。客观上很难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应向刘支付非法终止的赔偿
二审判决变更的原因是:刘在原审中表示,他听到了机构合并的消息。可以看出,A公司确实进行了组织结构调整。刘原来的职位已经不存在,其他人也有类似的职位。该公司于5月21日向刘发送了一份关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通知,刘于5月23日回复说他不同意。鉴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公司于5月27日书面通知刘终止劳动关系,这在法律上是合理的,而不是非法的。现在刘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恢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法院不予支持,公司也不需要为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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