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要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通常具体而言,承包人都可以就工程变更,要求赔偿以下费用:
1、人工费损失。如停工、窝工的工人工资;工人低生产效率的损失;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管理费等相关人工费用损失。
2、材料费损失。诸如由于工期拖延,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差价损失等。
3、机械费损失。由于工期拖延导致相关机械停工带来的损失,转移搬运带来的损失等相关费用。
4、工地管理费。诸如由工期拖延产生的工地管理人员的工资等。
5、物价上涨的差生的差价费用。诸如工人工资上涨、机械租赁费用上涨、材料费用上涨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能要求的赔偿费用,是需要根据其实际损失来确定的,不限于上述陈述的集中。
总之,只要承包人由于发包人工程变更,导致损失的,只要有证据材料都可以要求赔偿。只是如果是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不能要求赔偿,甚至还要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一般请来说,要是出现这种情况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赔偿就可以了,毕竟往往之后还需要继续合作。倘若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就要及时找个建筑工程律师,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
相关知识:工程变更种类
1.立即变更:当产品发生重大瑕疵,经追查后是某个关键零件的质量问题,为了不让影响面扩大而采取的断然行为。这种状况在许多种产品,如运输工具中的汽车飞机,信息产品中的电脑与通讯设备中经常发生,严重时不但要处理仓库及现场的瑕疵零件,甚至有时连卖出去的产品都还要设法更换零件。
2.用完变更:大部份的工程变更属于这个种类,意思是说等到旧料用完后才使用新料。
3.某批变更:有些行业的工作程序非常严谨,如果工单的用料不同于标准料表中的内容时,必须通过申请的手续才能变更(虽然产品的标准料表并没有变化)。
4.择日变更:指的是以某个具体日期作为工程变更生效的指标。
5.累计生产数量变更:有些以进口套件方式生产的产品,为了有效控制件与件的相关设变,以产品的累计数量为控制变更生效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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