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双方当事人均需要举证:
(1)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
2、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
4、关于是否滥用职权的证据。
5、关于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的证据。
6、对于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被申请人应提供存在合法事由或正当事由的证据。
(2)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1、证明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
2、在被申请人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人应证明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申请中,申请人应证明因受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有关复议程序的事实。
一、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划分是怎么规定的?
一、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一、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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