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此,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进一步明确:“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若孕妇提前生育,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育,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这意味着,90天的产假不能“一刀切”,产假计算应根据具体情况来操作。
本案中,你妻子由于超过预产期生产,虽然总的时间已满90天,但产后假未满75天,根据上述规定,她还可以再休10天,超出部分可按病假处理。该公司将其超出部分算作旷工,显然不合理。你妻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撤销辞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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