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林、胡共同出资数十万元,在遂川县共同成立**真空砖厂,经营空心砖的生产和销售。被告焦受雇于工厂,并在工厂从事窑炉排放。2005年3月16日,被告焦在一家砖厂工作时被突然倒塌的窑体撞伤。事件发生后,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被告焦于同年9月29日向遂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由于被告焦的伤害构成残疾,其申请的劳动能力评估尚未做出,因此目前无法对劳动争议做出最终裁决。鉴于焦某的医疗急需,遂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对焦某的医疗费、交通费、旷工护理费等做出部分裁决,并责令厂家提前赔偿。制造商拒绝接受该决定,并向遂川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审查和提交本案的过程中撤销该部分仲裁裁决,合议庭对当事人不接受部分劳动争议裁决是否可以单独向法院起诉存在分歧,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拒绝接受部分劳动争议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
首先,根据中国《劳动法》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部分裁决和最终裁决还调整和规范了双方的实质性民事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当事人对部分判决不服不能提起诉讼的,只能在作出最终判决后提起诉讼,这不仅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第二种意见认为,拒绝接受劳动争议部分裁决的当事人不能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
首先,中国劳动法规定的仲裁裁决应理解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对整个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的最终裁决,即最终裁决。显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某些劳动争议事项作出的某些决定不应包括在内。
2.该裁决的一部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取的仲裁措施,要求企业提前支付员工的工资和医疗费,以便在劳动争议案件最终裁决前,确保员工的基本生活和紧急医疗费用。仅适用于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人单位有能力履行且不作出部分决定,严重影响劳动者生活和医疗的紧急情况,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行执行措施有着本质的相似之处。如果允许当事人对部分裁决提起诉讼,则部分裁决处于待生效状态,无法通过执行实现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和急需医疗费用的目的,这与部分裁决制度设定的目的背道而驰。因此,劳工部在1996年7月29日的答复中明确答复了雇主对某些裁决申请复议的期限。由于某些裁决是处理仲裁紧急情况的特殊措施,一旦作出,将立即生效并开始实施。企业不执行的,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对部分裁定不服的,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部分裁定不服,不能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事实上,如果当事人对某些决定不满意,有两种方式可以寻求救济。首先,根据上述回复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部分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由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重新审查。二是终局裁定后,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对整个劳动争议裁定进行全面司法审查,包括一些判决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梁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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