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通知书的内容一般由基本情况、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复核结果、补偿情况、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和告知事项四部分组成。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列入征地范围的土地和房屋、当事人的补偿登记或签约选房、补偿依据等。
被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复核结果和补偿情况。比如被征收房屋的四个方面,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房屋的评估与补偿等。房屋产权交易方式的选择包括:被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安置房屋类型、建筑面积和价格、各种资金的结算方式等,货币补偿方式的选择包括: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搬迁补助、货币安置补助等。
通知。包括在规定日期内选择安置方式的权利、逾期不选择的法律后果等。二是征地拆迁补偿通知的性质是国土资源部门对相对人采取的行政行为,但究竟是行政法律行为还是行政事实行为一直存在争议。
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调整行政关系,运用行政权力设定、变更、消灭或者确认特定或者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职能;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实现行政规制的行政职能,但并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权力行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该通知是国土资源部门在政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作出的。它是根据现有国家与被征收人之间存在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关系而颁布的。通知本身并没有设定、变更、消除和确认行政法律关系,而是落实“两公告一登记”的要求,进一步落实被征收人的登记程序。它是对现行行政法律行为&执行行为的补充。因此,告知应当属于行政事实行为。《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应当受理申请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此,告知作为一种行政事实行为,不应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将原“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进一步扩大了行政机关接受司法审查行为的外延,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事实行为。事实行为虽不产生行政法约束力,但仍可能损害公民、法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对被征地人财产的调查核实中,通知缺失或者资产评估标准偏低,都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通知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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