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我们能回去吗
时间:2023-05-31 17:05:47 2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你能回去吗?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补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被征收人不能反悔,协议应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讨论补偿方式、补偿数额和期限支付方式、产权交换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和过渡期,应当就方式和过渡期签订补偿协议。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该决定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并将于日后公布。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补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等。

如果您不接受征地决定,该怎么办

1。对行政复议前的征地行为不服,是程序的需要,是征地救济渠道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区别。《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非法收缴财物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后,可以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的,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需要补充的是,提起行政复议时,应当选择适当的复议机关:(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收土地的,复议机关为国务院;(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复议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三)由两级人民政府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征地行为的,复议机关为受委托的两级人民政府。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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