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后一年内能否直接起诉《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劳动仲裁后的诉讼,必须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当劳动合同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案件时争议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劳动仲裁申请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或者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受15天期限的限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仲裁并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这三个条件是必不可少的。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程序的提交:申请仲裁时,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开庭的理由: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日期和地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退庭处理,仲裁和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并督促双方当事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作出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批准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5日。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作出书面仲裁,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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