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提要:2009年7月12日,王某与中介公司及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房屋以59.8万元的成交价出售给刘先生,中介公司协助买卖双方办理登记、交房、交房等中介工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准备了证书的资料。刘先生还向王先生支付了56万元的首付。但由于中介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妥全部交易手续,房屋土地使用证一直没有过户给刘先生。王某多次要求中介公司按合同约定垫付余款,但中介公司拒绝垫付。王某遂提出仲裁,要求中介公司支付3.8万元。
中介公司辩称:
(1)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在王某,因为王某在出售房屋时没有两张证明,即王某不是房屋所有人,合同存在瑕疵;
(2)中介公司是一种中介协助义务,不能代王某办理土地证;(3)中介公司没有支付义务。
裁决结果:
中介公司应先将余款38000元支付给王某。
律师点评:
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中介公司承诺在四个半月(135天)内完成全部交易手续。如迟延未完成,中介公司将提前向王某支付房屋余额3.8万元。手续办妥后,刘先生将其退还给中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根据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中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中介公司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即中介公司将余款38000元预付给王某,待手续办理完毕后再向刘先生追讨购房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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