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发生在可容忍范围之内的交房延迟情形,作为购买方,阁下完全有权力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申诉,要求他们负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必须强制性地要求其履行原先所签订的交房契约约定。
然而,如果交房的延误会超出了合理的解释范围,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无法再继续履行交付房屋的责任时,阁下就有权利提出解除合约的申请,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取相应的违约金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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