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昨日消息:该院审结了一起某研究所擅自辞退精神病员工的劳动争议案件。被告某研究所被法院判决违反了劳动法。
李春毕业于北京一所名牌大学,上世纪80年代毕业后分配到某研究所工作。1996年底起,李春被发现患上了精神分裂症,随后两年多次回老家休养治疗,病情稍稳定后又回单位上班。1999年下半年,李春先后两次向单位领导递交辞职报告、调动申请,当时单位表示同意,后李春离开研究所到其他单位试用,但未办理调动手续,未过几日,李春病情加重,只得回家休养治疗。1999年底开始,研究所停发李春的工资。2000年初,研究所以文件的形式发出通知,以李春擅离工作岗位为由,对其按自动离职作出处理,该处理决定没有向李春的法定代理人送达。李春的家人后辗转得知此事,吃惊不小,李春的父母年岁已大,母亲又患有癌症,不可能养李春一辈子。
李春的家人认为,1999年时,李春已患有精神病,其提交的辞职报告是意识不清醒时所为;而且依人事部的相关文件,精神病员工不允许辞退,故研究所的处理决定违法。仲裁机关支持了李春家长的诉求后,研究所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链接:法院审理认为:研究所作出的李春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违反了国家关于精神病人患病期间不能解除人事关系的相关规定,所以该研究所的处理决定应予撤销。李春患有精神分裂症,且仍在治疗中,依照《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病假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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