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司法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3-06-06 13:00:29 3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精神病鉴定因涉及精神病医学、心理学、法学以及社会学等诸多领域的专门知识而呈现出复杂性。与其他医学学科相比,精神病医学的发展相对缓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精神病鉴定制度的发展,甚至影响了鉴定程序启动的正常展开。精神病鉴定制度的不完善及其程序启动的失当又导致实践中出现精神病鉴定的乱象。从司法鉴定实践中可以发现,精神病鉴定本身的可靠程度以及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与鉴定启动、鉴定结果选择等具有内在的互动性。尽管精神病鉴定制度无力解决精神病医学不发达的根本性问题,但科学的精神病鉴定制度对精神病鉴定技术、鉴定能力与鉴定质量的提高有较大的助益。

精神疾病已成为全球性公共卫生以及影响社会安定较为突出的带有社会性的法律问题。人们的思维、情感和行为出现精神异常,在其心神丧失或者精神耗弱的境况下作出危害社会的行为,一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则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法定程序鉴定不仅在定罪量刑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还会影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宪法性权利。然而,精神病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未能完全担负起诉讼制度嘱托的这一重任,使得人们不仅对精神病医学本身的科学性多有疑虑,而且对精神病鉴定失去应有的信赖。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指出,经历过几十件有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案件讨论,有一半以上的案件作过两次以上的鉴定没有一例是两次鉴定结论完全一致的。只要有两次鉴定,最后的结论肯定是不一样的。这些呈现在国人面前的现实与精神病鉴定实践中幽暗不明的鉴定意见冲突,加剧了人们对无法借助于精神病医学来维护司法公正的隐忧。

无独有偶。1977年德国学者荷XX(Heibz)从皮YY(Peters)的研究资料中发现:在67个再审程序中的精神鉴定案件中,有错误诊断结果的,第一次有48%,第二次有4%;有发现错误结果的,第一次有60%,第二次有24%;在第一次鉴定中发现,有一半以上的鉴定中,鉴定人对被鉴定人存在偏见,因而倾向于归咎不利的判断。中外精神病鉴定存在的这些带有共性的问题,使我们联想到:如果精神病学是人们需要的一门科学,而它又是一门多么靠不住的科学呀?同时,还触发了人们对精神病鉴定如何才能回归科学以及建构何种司法鉴定制度才能使其为司法活动提供可靠证据等法律问题的重新思考。因为这些问题不仅关系着精神病医学等实体性问题的科学性,而且还涉及精神病鉴定的启动、重新鉴定以及鉴定意见采纳等一系列影响程序公正的问题,其复杂性远非其他鉴定类别所能比拟。目前,在我国《精神卫生法》、《精神疾病鉴定实施办法》制订之际,尤其是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的专门规定和增加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特别程序的实施,研究精神病鉴定问题,对有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以及刑事诉讼法的有效实施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从司法实践中存在精神病鉴定争议较大的20个案例出发,寻找精神病鉴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旨在为正在进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执行、精神卫生立法以及其他精神病鉴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参考性建议,希冀通过精神病鉴定制度的完善以提升精神病鉴定的可靠性与可信性,进而使精神病鉴定能够为诉讼活动提供坚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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