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广州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受托人:张XX
一、委托事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调查取证,取得湖南索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已经不在注册地长沙市解放东路89号实际经营的书面证据。
书面证据的形式可以是湖南索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注册地的物业管理处出具的证明,也可以是反映湖南索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注册地已不经营的照片。
二、委托费用
1.本次委托的委托费用为人民币1200元(包含成本费)。
2.如受托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委托事项,所收款项应返还给委托人,但可保留200元作为基本费用不予返还。
三、权利义务
1.委托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受托人支付预付款人民币600元,余款在收到受托人交付的书面证据复印件与发票复印件后后五日内支付,余款付清后,受托人应于3日内将证据与发票原件交付委托人。
2.委托人应当如实地向受托人叙述、披露所委托事项的真实情况,提供所有证据,委托人承诺,其向受托人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若委托人陈述的事实与提供的证据与事实不符合,受托人有权终止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3.受托人应当在收到委托人支付的600元预付款后三周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将原件交付委托人。
四、合同变更
委托期间,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若委托人擅自变更、解除本合同,则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退还已支付的代理费;若受托人擅自变更、解除本合同,则受托人应退还已收的代理费;若委托人不按约支付代理费,则代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五、其他
1.合同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于委托人撤回委托;或双方义务履行完毕时为止。
2.本合同传真件有效。
3.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签订时间为2009年6月10日。
委托人:广州市XX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受托人:
全文74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