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代理口头约定内容
关于口头委托在法律层面上的效力问题,我们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如果考虑到该合约的相关条款属于受到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范且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那么这类口头约定将不被赋予法律效力。
其次,当当事人各方选择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合约签订时,即便在正式签署书面合同时前有过口头协商,该部分口头协议的内容也将无法生效。
然而,若非以上两种情形,即当事人双方以口头方式达成协议并签署书面协议的,那么这份口头协议无疑具备法律约束力。通常而言,口头形式也是合约签订的有效方式之一,人们普遍认为这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尽管如此,倘若发生双方中的某一方否认这项口头约定或未能履行与此协议相应的责任义务的情况,那么就需要另一方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实其确实存在,不然仅凭空口白话,难以让法律界对这样的约定作出认可和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二、委托代理是单方法律行为吗
委托代理并非仅仅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更准确地说,它是建立在被代理人所给予的委托授权基础之上的代理权利,这必然涉及到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双向协商和同意,故而可以归之为双方法律行为的范畴。在委托代理的过程中,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而被代理人的授权则构成了代理法律关系得以产生的必要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关于口头委托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如若合同条款受到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并具有强制性要求,那么此类情况下,口头约定将不具备法律效力。当合同双方选择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时,此前所达成的口头协议也将失去其法律效力。然而,在其他情况下,如果合同双方通过口头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随后签署了书面协议,那么该口头协议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尽管口头形式可以作为有效的签约方式之一,但是如果有任何一方试图否认或者未能履行口头协议中的义务,则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很难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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