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3-03-19 18:52:59 3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研究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

委托代理关系起源于专业化的存在。当存在专业化时就可能出现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代理人由于相对优势而代表委托人行动。现代意义的委托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罗斯提出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委托代理理论从不同于传统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企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它在解释一些组织现象时,优于一般的微观经济学。

一、法人委托授权书格式

委托人:——性别:——身份证编号:——

被委托人:——性别:——身份证编号:——

委托原因及事项:本人因——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网站备案的相关手续,特委托我公司员工——其在公司职务为——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网站备案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公司承诺前来办理网站备案手续的员工如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属于我公司员工,我公司将及时通知贵公司做网站负责人变更手续。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法人签字并盖私章:

被委托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__月_日

二、禁止滥用代理权概念

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理权制度的价值在于为本人计算,而非为代理人计算,因此,滥用代理权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同:(1)滥用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仍在代理权范围内。越权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不适用滥用代理权。(2)滥用代理权导致本人的损害,即滥用代理权的结果是本人受害,而代理人或第三人受益。如果本人受损害非滥用代理权所致,则也不能适用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的着重在代理权,而非代理效果,因为无权代理行为的效果,有可能是对本人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对本人不利的,但纵使对本人有利,本人也有权拒绝接受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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