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Theory)上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因为洞悉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于是提出委托代理理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委托代理理论早已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
理论的主要观点
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代理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代理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世界——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理论的建立基础
委托代理理论是建立在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的基础上的。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information)指的是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信息的非对称性可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划分:一是非对称发生的时间,二是非对称信息的内容。从非对称发生的时间看,非对称性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exante),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expost),分别称为事前非对称和事后非对称。研究事前非对称信息博弈的模型称为逆向选择模型(adverseselection),研究事后非对称信息的模型称为道德风险模型(moralhazard)。从非对称信息的内容看,非对称信息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行为(action),研究此类问题的,我们称为隐藏行为模型(hiddenaction);也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隐藏的知识(knowledge),研究此类问题的模型我们称之为隐藏知识模型(hiddenknowledge)。
理论的主要内容
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研究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
委托代理关系起源于专业化的存在。当存在专业化时就可能出现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代理人由于相对优势而代表委托人行动。现代意义的委托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罗斯提出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委托代理理论从不同于传统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企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它在解释一些组织现象时,优于一般的微观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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