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公布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社会意见。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与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宣传,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根据民意作出的修改。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代表、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较多的,由国务院讨论决定政府的行政会议。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存入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
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宣传和说明工作。
依法被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首先,不要签订任何安置协议。因为拆迁安置协议是一个合同,一旦在自治的基础上签订,就意味着双方都要受到合同的限制。即使以后回去,也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导致得不偿失的结果。
因此,由于我们对拆迁不满意,建议现在不要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其次,启动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
实践中,对政府提出的拆迁补偿不服的,可以及时作出行政裁定或者行政复议。一般应在拆迁补偿完成后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提出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也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最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来说,如果因拆迁补偿与开发商发生纠纷,那么补偿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不过,即使是与政府部门的纠纷,也可以通过起诉来处理。
全文8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