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一、婚假: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员工,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次结婚的员工,可享受15天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的,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再婚的员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二、产假: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假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湖南调整婚假拟定产假158天
全面两孩政策已经开始实施,为确保该政策在湖南省落地,湖南拟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3月29日上午,该《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在湖南,女方产假能休多少天?男方护理假时间有无变化?独生子女父母原本享受的奖励是否会受到影响
关于生育政策,《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是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这里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新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对此,湖南在参考部分外省规定以及考虑要求增加产假、护理假的舆情的情况下,拟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共98天)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同时,对独生子女父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时限予以明确。《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夫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优待和奖励。此外,还确定了终身未生育享受奖励政策的年龄界限(女方年满35周岁、男方年满40周岁),达到年龄界限即不宜再生育的按原政策享受奖励待遇,未达到年龄界限的即可以生育而不生育的不再享受奖励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不需退还。违法生育子女的,上述费用应当退还。
今年3月11日,湖南省人大科教文卫委召开第26次全体会议,对《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该委认为,目前,湖南省异地就业、异地婚假已成为常态,法定的3天婚假时间过短,建议保留增加婚假的规定,并将享受增加婚假的对象扩大到所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人员。即在《条例(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的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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