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特征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特征:
1.惩罚性。补偿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弥补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加害人严重过错行为。
2.附加性。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当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惩罚侵害人的恶意侵权行为,才能加以适用。
3.法定性。惩罚性赔偿金是民事责任的例外和补充,必须有立法的规定和判例性质的裁决,否则应视为不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金,以免可能导致法官滥用权力进行不正当的惩罚,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进而对整个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内部的和谐造成冲击。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定义是什么
惩罚性损害赔偿定义是法院在判决的一般赔偿金之外,另行判决加害人支付的保障受害人损失的完全补偿,并按照受害人或相对的受害人团体所遭受的损害或加害人的非法获利,为惩罚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威慑或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失,惩罚、遏制不法行为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功能。惩罚性赔偿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有着本质的区别,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加重的民事责任。
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1.主观要件。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客观方面。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
3.客观要件。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损害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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