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都有哪些?
(一)一般伤害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人身受到一般伤害的,可要求经营者支付:
1。医疗费,主要包括诊察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
2。护理费,主要包括护理人员的误工补助费或雇请护理人员实际支出的劳务费;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主要包括消费者治疗期间的工资和奖金;
4。其他合理费用,如治疗中受害消费者或其护理者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二)致人残疾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人身受到伤害并致残的,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
1。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2。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如购买假肢、轮椅的费用;
3。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主要是指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伤残而丧失全部劳动能力,需要维持生活所需的费用;
4。残疾赔偿金;
5。被抚养人生活费;
6。残后医疗费等。
(三)致人死亡
消费者受到人身伤害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
1。丧葬费;
2。死亡赔偿金;
3。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四)对于惩罚性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第一款是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实质上是关于经营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第二款是关于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的赔偿,这一规定实质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惩罚性赔偿,属于侵权行为的损害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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