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擅自调动工作岗位应付经济补偿金
时间:2023-06-09 19:51:44 22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例介绍:在公司工作两年,不仅经常无偿加班,还被强行调动工作岗位,提出异议后,竟遭公司辞退,面对公司如此相待,汤小姐将公司告到了法院。日前,江苏省常州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汤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工资1000元,并支付汤小姐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11323.14元及经济补偿金2830元。21岁的汤小姐在常州新北区某纸业公司担任文员一职,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两年内,公司经常要求汤小姐加班,但未支付加班工资。今年4月,该公司未经同意调任其至仓库担任管理员一职,汤小姐与公司理论,公司以不服从工作调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辞退。4月,该公司在合同未到期时向汤小姐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只支付了至该月的工资,并未支付其每周六加班的加班费。法院认为,汤小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公司未通过有效与明确的考核,对汤小姐工作作出评价,无故对其进行工作岗位调整应属于不当;后在汤小姐申辩及协商期间,公司又以汤小姐不服从工作调动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公司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支付汤小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汤小姐,违反了法律规定,对此公司应支付汤小姐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工资1000元。该公司安排员工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的做法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对汤小姐要求该公司支付2年期间的加班工资及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该公司支付汤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工资1000元,并支付汤小姐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11323.14元及经济补偿金2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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