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东莞一家机械设备公司从事销售业务,多年来,他的销售业绩在公司里一直名列前茅,但是今年元月公司通知他将被调往江西地区担任销售负责人,开拓外地业务。因为考虑到年纪大了,父母孩子都在东莞需要照顾,而且每年近400万月的销售任务对于公司来说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于是张先生对公司的调动提出了异议。
由于对公司的通知不服,公司随即以不接受安排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张先生不服,申请了劳动仲裁挺,最终两者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应事先和员工沟通协商。而该公司没有和王先生商量就单方面作出岗位的重大调整,并且当员工提出异议后就直接解除合同,做法不妥。据此,判定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该事先和劳动者商量,经劳动者同意后方可调动。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就不能改变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
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改变劳动合同,擅自调动工作岗位,劳动者应该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为日后维权做好准备。同时提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处工作,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人事调动权,所以因为调动工作岗位引发的争议,哪一方有理?要看回劳动合同对工作职位和用人单位调动权的约定,还要比较调动前与调动后岗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待遇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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