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调动后,是否应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时间:2023-07-03 18:52:28 3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单位调离岗位是否可以要经济补偿金需要按实际情况判断,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的有: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解除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解除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而解除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而解除的;

6、因劳动者的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而解除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的;

8、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9、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

10、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1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1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用人单位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通知劳动者,并且跟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才够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要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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