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具备购买房产之资格前提下缴纳的订金是可以申请退还的,因为此种情况被法律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有相关法规明确指出,若由于双方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使得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签署生效,出卖方应无条件地将所收订金全额返还给买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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