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通常情况下是不予退还的。
根据相关规定,若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义务履行或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使得双方原本期待通过该合同达到的商业目的无法顺利实现时,其将丧失向对方主张退还定金的权利。
然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者由于出卖方自身经营上的失误和过错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情形下,购买者有权要求出卖方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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