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工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8-17 15:51:15 4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技工学校:

现将《海南省技工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技工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为使技工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0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鉴定对象

(一)技工学校毕业生,必须参加所学专业工种考核鉴定。

(二)修业一年以上的技工学校在校学生,自愿参加所学专业工种技能考核鉴定。

(三)本人自愿,可申报第二专业工种考核鉴定。

二、申报条件

(一)修业满一年以上的技工学校在校生,可申报所学专业工种初级工考核鉴定。

(二)修业满二年以上(学制二年修业一年半以上)的在校生,可以申报所学专业工种中级工考核鉴定,也可申报第二专业工种初级工考核鉴定。

(三)技工学校毕业生,直接申报所学专业工种中级工考核鉴定;已经取得第二专业工种初级工的,可申报第二专业工种中级工考核鉴定。

(四)取得中级工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班毕业生,可申报所学专业工种高级工考核鉴定;未取得中级工等级证书的在校生,可申报所学专业工种中级工考核鉴定。

三、考核内容

(一)技工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标准,依据国家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执行。

(二)鉴定考核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和技术业务水平两方内容。思想政治表现,主要是考核学生遵纪守法、学习态度、道德品质等;技术业务水平,主要是对学生进行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

四、考核办法

(一)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由所在学校组织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优秀人员比例不得超过15%。考核合格以上的,方可申报技术等级考核鉴定。

(二)技术业务水平考核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考核分为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项。技术理论考核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可结合生产或作业,选择内型工件或作业项目组织进行。

(三)考核鉴定评定成绩采用百分制,凡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项考核成绩均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

在校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不合格者,毕业前可再申报考核;但申报同一工种同一等级考核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四)鉴定试题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中提取,国家题库没有试题的专业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专家命题,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批准后采用。

(五)技工学校学生技能鉴定考核每年进行二次,5月份进行毕业生技能考核鉴定,12月份进行在校学生技能考核鉴定。

五、报考程序

(一)参加考核鉴定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海南省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个人总结等有关考核材料。

(二)所在学校对申报考核鉴定的学生进行严格的思想政治表现考核,作出等级考核的推荐意见,并按申报等级、工种分类填写《海南省工人申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名册》,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资格审查合格者,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准考证,并凭准考证到指定的考核鉴定点参加考核。

六、证书与待遇

(一)经考核鉴定合格者,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核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作为求职就业,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的主要凭证和境外就业、出国劳务、研修时办理技术等级公的有效证件。

(二)各级职业介绍机构应依据技工学校毕业生的《技术等级证书》,在相应的职业(工种)范围内择优推荐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七、组织实施

(一)技工学校学生考核鉴定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各学校必须在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的统一组织下,切实做好实施工作,严格资格审查,加强考务管理,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学生考核鉴定坚持就近就地、确保质量的原则,统一安排在省内实行鉴定,个别工种如无法鉴定需要到省外鉴定的,必须报经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批准。未经批准擅自遣送学生到省外鉴定的,其鉴定结果不予承认。

(三)技工学校毕业生未参加所学专业(工种)考核鉴定的,不得办理毕业证书验印手续。

(四)技工学校毕业生考核鉴定实行年度通报制度。对毕业生中级工合格率达不到规定标准(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90%,省级重点技工学校75%,合格技工学校及其它60%)的专业,通报批评;毕业生考核鉴定成绩突出的学校和班级教师,给予通报表彰。

(五)学生考核鉴定收费标准按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劳动关系管理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外商企业服务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劳动关系管理问题的请示》(琼外企[1998]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和《海南省外事服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向外国及港澳台企业驻琼代表机构及其人员提供雇员(含代表和首席代表)和其他服务人员,由海南省外商企业服务公司组织承办”的规定,加拿大第一海外投资公司海口办事处属于外国企业常驻海口代表机构,不能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该办事处聘用的中国雇员应与海南省外商企业服务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此复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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