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了我省首例双倍工资争议案。因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小孙获得企业双倍工资的赔偿。
从2002年7月起,小孙就在我省某医院担任药剂师工作。今年3月28日,小孙正在单位上班,领导找她谈话,提出单位拆迁,要求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拆迁,小孙理解,可干了五年,单位应该给经济补偿吧。当小孙把自己的要求向单位提出后,医院却以小孙与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驳回了她的请求。
无奈,小孙到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认为依照今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在该法施行后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外,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最终,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我省某医院支付申诉人小孙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并支付其2008年2月、3月的双倍工资1200元。同时,医院按有关规定为申诉人小孙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全文52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