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兼并的动机的动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费用;
2.提高市场份额,提升行业战略地位;
3.取得充足廉价的生产原料和劳动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4.实施品牌经营战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以获取超额利润;
5.为实现公司发展的战略,通过并购取得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经营网络,专业人才等各类资源。
如何区分公司的合并收购兼并与并购
一、合并所谓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具体包括吸收合并(merger)与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两种。二、收购收购(acqisition)通常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另一家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具体来讲,依据划分的标准不同,可以分为横向收购、纵向收购与混合收购等多种类型。三、兼并兼并,则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界定这一词汇的含义,并且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混用的情况。因此,对于它是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的问题争议很多。在我国,兼并有时与吸收合并同义,有时又与收购相同。具体来说,目前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包括:1.承担债务式兼并;2.购买式兼并;3吸收股份式兼并;4.控股式兼并。四、并购并购的涵义则更为广泛。它是指涉及目标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的总称。因此企业并购的过程实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兼并与并购两者相较,仅仅是语意表达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强调行为,而后者更重结果。并且两者都是经济学词汇,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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