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娃哈哈集团在杭州
提起终止娃哈哈商标转让纠纷的仲裁申请,日前娃哈哈合资公司通过其仲裁代理人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请求。
鉴于娃哈哈集团不断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此次仲裁案件的详细情况,客观上造成了公众的误解,达能集团特作声明如下:
1.娃哈哈合资公司已于日前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裁决娃哈哈
集团立即履行于1996年2月29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的约
定与娃哈哈合资公司共同向国家商标局呈交娃哈哈商标转让的书面申请并递交与
之相关的必要文件材料。
2.娃哈哈合资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基于以下主要事实和理由:
娃哈哈集团公司将本案所争议的商标全部转移到娃哈哈合资公司名下是其合资
合同、合资章程以及商标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法定出资义务和合资条件。中外股东于
1996年2月9日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娃哈哈集团公司将经合法评
估后的商标作价人民币一亿元,其中50%即人民币5000万元以无形资产的方式作为
对娃哈哈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投入,另外50%即人民币5000万元由娃哈哈合资公
司以现金方式向娃哈哈集团购买,从而最终实现商标整体转让的这一合资条件。该
合资条件早已获得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确认。娃哈哈合资公司也已
按照约定向娃哈哈集团公司支付了商标转让款。
转让协议签订之后,约定转让的商标迟迟未能过户到娃哈哈合资公司名下。对
此,宗庆后先生一直声称国家商标局正在办理,从未告知达能集团该商标转让已
不能进行。1999年,为解决在商标未过户之前娃哈哈合资公司合法使用商标的问
题,双方又签署了一份《商标许可合同》,明确说明商标转让正在国家商标局的审
批办理中,在商标尚未过户前,娃哈哈集团公司许可娃哈哈合资公司作为商标的独
占使用权人。
娃哈哈集团近期向社会展示的有关其仲裁证据材料中所谓国家商标局未予同意
转让的回函,是对事实的歪曲。该回函中所说明的情况根本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中的驳回申请划等号,相反,倒是证明国家商标局从来没有作出过驳
回商标转让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事实证明,在娃哈哈集团实际掌控娃哈哈合
资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期间,娃哈哈集团和娃哈哈合资公司双方从未共同提交过《转
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娃哈哈集团公司单方面提交报告的作法,明显违反《商标法
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本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合法、有效的商标转让之申请。
达能集团认为,娃哈哈集团的仲裁申请无非是在寻找借口,以达到最终不转让
其商标的目的。娃哈哈集团的所作所为严重违背了自己在转让协议第3.1条中所做的
保证和承诺,同时也背弃了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对娃哈
哈合资公司已构成严重违约,并致使娃哈哈合资公司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1996年
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况且至今为止,并
未发生任何足以导致转让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必须终止的情形。基于上述理由,
娃哈哈合资公司才不得不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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