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的抗辩权分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其他法定抗辩权等。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法律其他规定等。
我国民法的渊源
民法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所表现和存在的各种具体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
1、制定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法律;
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经济特区法规;
4、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
5、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6、法律认可的习惯及国际惯例。
我国民法的正式渊源包括: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2、民事单行法;
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规章;
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
7、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另外,还包括非正式渊源:习惯法、判例和法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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