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的举证责任
时间:2023-07-25 14:04:12 2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劳动者只需举证证明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事实不负举证责任。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不得恶意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关于未休年假补偿的计算标准及拖欠工资举证责任问题的分析

关于未休带薪年假补偿的计算标准应以实际支付的工资为计算标准,而不应以劳动合同上的基本工资为计算标准。理由如下:

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2、《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月平均工资应剔除加班费,但包括奖金、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也应按照月平均工资剔除加班费的标准执行。

二、关于拖欠工资案件的举证责任

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付工资的事实不应当负举证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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