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法律规定收养应当进行登记,收养关系于登记后成立。换言之,不登记则收养关系不成立。但是,正如我国存在大量的事实收养关系,因此对于哪些因生活困难、无力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将子女送他人扶养,与之共同生活,周围群众认可,不违背社会主义公序良俗,生活道德的,虽未办理登记手续,也应当认定成立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可则令其补办登记手续。
一、解除收养关系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如何解除养子的收养关系
养子的收养关系有两种解除方式:
1、协议解除,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都同意解除,或者养父母和成年子女都同意解除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2、诉讼解除,送养人和收养人,或者养父母与成年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人成年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同意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等侵犯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不能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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