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是指未经登记或公证的收养行为,其具体表现有八种情形,包括收养弃婴、收养孤儿、收养走失或流浪的儿童、无计划生育的婴儿被私下送养或收养、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值得注意的是,未经合法收养程序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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