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不是仅仅想要收养就可以的,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合法的收养子女。程序:(一)申请;(二)审查;(三)收养人与送养单位;(四)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五)收养登记。
(一)申请
1、符合《处理意见》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公安、计生部门委托公民抚养)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到收养登记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审查
1、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取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查。首先,验证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其次,核实收养当事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必要时要进行调查,防止伪证。
2、收养登记员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情况进行综合审理,对符合《处理意见》规定收养条件的,报县(市)、城区民政局领导审批后,给收养人发《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协议书》。
(三)收养人与送养单位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人持《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协议书》到当地福利机构、送养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由送养单位的人事部门按《收养登记申请书》中“送养人情况”和“被收养人情况”栏目内容要求,填上相应的内容;单位、村(居)委会负责人(即:单位的法人代表、村、居委会主任)在“送养人意见或儿童福利院负责人意见签宇、盖章”栏内,将被收养人来源情况、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形成事实收养的情况简要叙述,提出是否同意收养人收养的意见,并签名,单位的人事(办公室)部门盖上单位行政公章。
(四)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送养的社会福利机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填好的《收养登记申请书》、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收养协议书》(2份)一并交给收养人。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五)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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