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一样,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制的领导体制。它必须通过举行会议的方式集体行使职权。
(一)召集与准备。现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第两个月举行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主持召开,委员长也可民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才能举行。
(二)会议的列席、旁听与新闻发布会。常委会会议的列席人员是:
(1)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助负责人;
(2)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中不是常委会委员的副主任委员、委员、顾问;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
(4)其它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从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开始,设立了旁听席,邀请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的有关人员参加。同时还建立了新闻发布制度。
(三)会议的基本形式。常委会会议的形式有三种,即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全体会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会议形式。由出席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体人员参加。分组会议是出席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体人员分成若干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召开的会议,主要是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联组会议由出席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体人员参加,并不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四)议案的审议程序。这是常委会会议一项经常性的重要议程。一般程序为:提出议案;决定提请审议;听取提案者代表说明情况;初审;复审;付之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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