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最高决策权、最高监督权、最高立法权和最高任免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各专门委员会研究、审议案。
合同监督机关的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刑第167、224、231、40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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